花蓮簡易庭(含玉里)民事-HLEV,106,花簡,7,20170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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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花簡字第7號
原 告 吳姚蒨
吳思賢
兼訴訟代理
人 張晴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國泰律師
被 告 林玉蘭
訴訟代理人 吳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就本院105年度司票字第179號民事裁定所載面額新臺幣貳拾貳萬元之本票債權(即發票日:民國102年3月10日、到期日:未載、票面金額:新臺幣貳拾貳萬元、票號:CHNo129028號之本票)及按該裁定所示民國102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債權對原告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㈠按提起確認之訴,只須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者,即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42年度台上字第1031號判例意旨參照)。

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見本院卷第24頁)並已向本院聲請本票裁定(案號:本院105年度司票字第179號事件,下稱系爭本票裁定)准許,然系爭本票並非原告吳姚蒨、吳思賢所簽發,且該本票債權亦因原告張晴虹與被告及其前手即被告之訴訟代理人吳國華間存有抗辯事由,原告對於被告不負有上開票據債務,則此項法律關係存在與否即不明確,被告並得持系爭本票裁定聲請強制執行原告之財產,致原告在私法上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原告復得因本訴訟獲勝訴判決之結果取得對抗被告行使票據權利之依據,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自有確認之利益,合先敘明。

㈡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本票之本票債權對原告不存在等語,復於106年2月18日以民事準備㈠狀變更訴之聲明為確認被告就系爭本票裁定所載面額新臺幣(下同)220,000元之本票債權(即發票日:102年3月10日、到期日:未載、票面金額:220,000元、票號:CHNo129028號之本票)及按該裁定所示102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債權對原告不存在等語(見本院卷第33至34頁)。

經核原告所為訴之變更,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參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所執有系爭本票上所載之「吳姚蒨」、「吳思賢」及渠等指印均非原告吳姚蒨、吳思賢所親簽蓋印,此為原告張晴虹未得渠等同意自行冒簽蓋印。

另原告張晴紅係因標合會始簽發系爭本票並交付吳國華,惟原告張晴紅未取得任何標得會款,亦未對吳國華負有任何債務。

另原告張晴紅並不認識被告或曾向伊借款,否認被告享有本票債權權利等語,又被告已持系爭本票向本院核發系爭裁定准許在案,爰依票據法規定,請求確認系爭本票及其利息債權均不存在等語,並聲明:㈠確認被告就系爭裁定所載面額220,000元之本票債權(即發票日:102年3月10日、到期日:未載、票面金額:220,000元、票號:CHNo129028號之本票)及按該裁定所示102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債權對原告不存在;

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則以:訴外人吳國華曾持系爭本票向伊借款共110,000元,然吳國華於102年間向伊清償120,000元時,被告已將系爭本票返還吳國華。

其並不認識原告,亦未聲請系爭本票裁定,更未曾對被告提告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

㈡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經查,本院曾以105年度司票字第179號事件受理以被告名義為聲請人,對原告聲請就系爭本票為本票裁定,並經本院核發系爭裁定等節,有聲請狀、系爭本票及裁定書各1份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4頁、第44頁、第87至88頁),應堪信為真。

又原告主張其對於被告並不負系爭本票及利息債務等節,既為被告所不爭執,亦可認為真,從而,原告起訴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游意婷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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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發票日│發票人  │金額(新│票據號碼  │到期日│
 │號│        │        │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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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2年3月│張晴紅、│220,000 │CHNo12908 │未載  │
 │  │10日    │吳姚蒨、│元      │          │      │
 │  │        │吳思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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