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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花簡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周惠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106年度花簡字第98號),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聲請人聲請意旨如附件書狀所載。
查:聲請人於民國106年5月1日具狀就本院106年度花簡字第98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承辦法官沈法官培錚迴避,惟經調閱該民事事件卷宗得知,該事件業於106年4月26日辯論終結,訂於同年5月12日宣判,是聲請人在該事件辯論終結後始為聲請,且未提出可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有聲請法官迴避之事由(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其聲請法官迴避,難認有理,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 湯文章
法 官 簡廷涓
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淑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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