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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花補字第120號
原 告 名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如玉
送達代收人 莊瑄環
被 告 吳振忠即廣泉企業行
原告因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2331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法院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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