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民事-HLEV,106,花補,133,201705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花補字第133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楊豐隆
被 告 陳氏紅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8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另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法院書記官 王誠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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