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民事-HLEV,106,花補,14,2017022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花補字第14號
原 告 劉良
被 告 傅尹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58,6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6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法院書記官 張雅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