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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花補字第142號
原 告 胡仁勇
訴訟代理人 胡舒婷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7,90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游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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