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民事-HLEV,106,花補,143,2017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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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花補字第143號
原 告 林雨芳
訴訟代理人 吳文祥
被 告 顏秀玉
高春發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高麗琴
原告因分割共有物事件,提起本件訴訟。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1875元(計算式:250×670×1/4=41875),應繳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法院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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