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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花補字第355號
原 告 翁慶昌
被 告 賴來星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王誠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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