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民事-HLEV,106,花補,44,201705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花補字第44號
原 告 連誠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以偉
被 告 林清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車費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500元。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法院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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