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民事-HLEV,107,花原小,37,201811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花原小字第37號
原 告 宋國治
被 告 李世光



上列當事人107年度花原小字第3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簡易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楊碧惠
書記官 洪妍汝
通 譯 黃莨雅
朗讀案由。
到庭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如後:
被告李世光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 洪妍汝
法 官 楊碧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