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民事-HLEV,107,花小,111,201803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花小字第111號
原 告 張文宏
被 告 王立芬
上列當事人107年度花小字第111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花蓮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沈士亮
書記官 劉昆鑫
通 譯 陳儀文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陸萬元。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 劉昆鑫
法 官 沈士亮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花蓮市○○0路00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昆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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