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民事-HLEV,107,花小,12,201803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花小字第1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訴訟代理人 劉昌達
被 告 葉張湧舜即葉湧舜即張湧舜
訴訟代理人 張瓊月
上列當事人107年度花小字第12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簡易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沈培錚
書記官 方毓涵
通 譯 黃珮菁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陸萬捌仟壹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下同)101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 方毓涵
法 官 沈培錚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花蓮市○○0路00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方毓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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