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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花小字第21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陳榮章
被 告 張宏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07年7月12日言詞辯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柒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伍仟參佰陸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陸怡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昆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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