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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花小字第428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華祥任
被 告 黃智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5日以裁定命限原告於收受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此裁定已於同月19日送達原告,有裁定書及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憑。
然查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是其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游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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