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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7年度花小字第482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張嘉珊
被 告 張哲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陸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壹仟壹佰零柒元自民國107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鍾志雄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亦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心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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