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花簡字第116號
原 告 戴卿妃
被 告 智感國際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輝
原告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提起本件訴訟。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9000元,應繳裁判費122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應補繳22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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