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民事-HLEV,107,花補,187,2018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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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花補字第187號
原 告 盧復順
訴訟代理人 孫裕傑律師
黃佩成律師
吳順龍律師
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花蓮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楊瑞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9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原告僅繳納裁判費1,000元,尚積欠裁判費2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22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游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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