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民事-HLEV,107,花補,210,2018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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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花補字第210號
原 告 金鑰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守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阿花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然原告僅已繳納1,000元,故尚須補繳裁判費3,7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游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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