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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花補字第334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華祥任
上列原告因請求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玉蓮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王玉蓮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萬伍仟柒佰陸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書 記 官 劉昆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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