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民事-HLEV,107,花補,340,2018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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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花補字第340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被 告 蘇正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游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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