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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花補字第43號
原 告 王瑞隆
原告因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提起本件訴訟。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 萬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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