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花補字第80號
原 告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被 告 徐玉珍即徐珍珍
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提起本件訴訟。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7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500元,尚應補繳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