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民事-HLEV,108,花小,104,201903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花小字第104號
原 告 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

法定代理人 趙建剛
訴訟代理人 林鴻緯

被 告 池秉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捌佰捌拾元,及自民國107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涓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如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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