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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花簡字第47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訴訟代理人 黃裕現
被 告 黃德生
林美蘭
林金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4月23日下午2時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10日內具狀說明以下事項:1.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2.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借款是否均已全部到期?依據為何?3.原告請求違約金之起算日為何?是否訂有上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涓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如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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