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民事-HLEV,108,花簡,94,2019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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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花簡字第94號
原 告 林德旺



被 告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5,1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心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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