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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花補字第79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林政宏
徐霈淇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汪瑋利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汪瑋利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7,829元,應繳裁判費4,96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46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如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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