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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花補字第87號
原 告 王國政
訴訟代理人 黃子寧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4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二分之一,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如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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