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民事-HLEV,108,花補,96,201903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花補字第96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送達代收人 林文琇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郭明鎮發支付命令,惟郭明鎮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萬玖仟貳佰肆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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