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民事-HLEV,108,花補,98,201903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花補字第98號
原 告 陳暘暎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寧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零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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