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民事-HLEV,109,玉小,25,202007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玉小字第2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廖啟邦
被 告 余姿柔

被 告 余信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5,651元,及自民國108年10月1日至109年3月24日按年息百分之1.15計算、109年3月25日至109年4月23日按年息百分之0.9計算、109年4月24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89計算之利息。

暨自108年11月1日至109年3月24日按年息百分之0.115計算、109年3月25日至109年4月23日按年息百分之0.09計算、109年4月24日至109年4月30日按年息百分之0.389計算、109年5月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778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玉里簡易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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