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民事-HLEV,109,玉救,3,2020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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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玉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胡潔鈴


輔 佐 人 李資儀
代 理 人 簡旭成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衛生福利部玉里醫院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

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法律扶助申請書、聲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等件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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