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民事-HLEV,109,花勞簡,7,2020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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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花勞簡字第7號
原 告 杰森(JAYSON ALIP OPINGA)

訴訟代理人 吳欣陽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石新精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4,555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又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給付工資事件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本件原告僅須繳納3分之1之第一審裁判費即1,03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1,03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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