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民事-HLEV,109,花小,165,20200806,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花小字第165號
抗 告 人 石光明

上列抗告人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4日所為駁回上訴之裁定,提出本件抗告,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請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逾期未補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范坤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張芝瑜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