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花小字第2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郭曉鳴
被 告 鄭俊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619元,及其中新臺幣10,270元自民國95年2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范坤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芝瑜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