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民事-HLEV,109,花小,329,2020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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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花小字第329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被 告 温崇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意旨。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完足之裁判費(原109年度司促字第2657號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0日裁定命原告應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並於109年7月17日送達,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上開裁定、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

三、如上,本件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張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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