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民事-HLEV,109,花小,335,202008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花小字第335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吳貴妹


被 告 施淑雅即施韓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0日以109年度補字第292號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剩餘裁判費50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紙可參。

原告逾期未繳納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雅君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