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民事-HLEV,109,花小,50,202002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花小字第5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何宏建
被 告 卓志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肆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伍仟捌佰捌拾柒元自民國95年2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鍾志雄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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