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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花救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張士強
相 對 人 王陞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陞淵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王陞淵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清寒證明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方毓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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