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民事-HLEV,109,花簡,172,20200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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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花簡字第17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石文欽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行為事件,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1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又上訴狀未經上訴人或訴訟代理人簽章,亦應一併補正。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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