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民事-HLEV,109,花簡,29,2020083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花簡字第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蘭英
許秀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節妹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7,1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雅君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