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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花簡字第463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彭政順
複 代理 人 張以正
被 告 鄭德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預留原告補陳委任狀之期間,乃定於民國109年11月30日下午4時宣判。
茲原告已補正完畢,為免當事人久候並維護當事人權益,爰變更宣判期日為民國109年11月17日下午4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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