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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花補字第341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日新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劉日新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壹佰陸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參佰捌拾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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