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民事-HLEV,109,花補,348,2020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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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花補字第348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康志敏
陳立果
原告與被告鄭金山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仟玖佰捌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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