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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花補字第351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胡國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大軍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仟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壹拾柒萬陸仟參佰肆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捌佰捌拾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金額後,原告尚應補繳捌佰捌拾元之裁判費。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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