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花補字第44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家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磊即江清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陸仟陸佰捌拾壹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伍佰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