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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花補字第81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蔡佳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仕旻等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45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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