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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小字第116號
抗 告 人 陳建宇(原名:李建軍)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
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抗告之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育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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