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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花小字第257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樓、2樓、2樓之1、7樓、9樓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吳政鴻
被 告 謝婉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7,722元,及自民國109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狀須表明上訴理由並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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