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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小字第393號
原 告 蘇文輝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仟伍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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