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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小字第481號
原 告 汪怡瑋
被 告 吳孟謙
訴訟代理人 吳坤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民國110年9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民國110年9月16日上午9時宣判,因原告撤回起訴(如附件),爰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添民
附件:原告民事聲請撤回起訴狀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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